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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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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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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5/12 13:54 文章: 6
等級: 1
活耀度 : 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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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論說又稱“三要素說” 、“最廣義區分所有權說”。該說為德國著名學者貝爾曼(J.Barmann)先生所宣導,他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系指由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以及因共同關係所生之構成員權所構成。其中專有部分所有權(專有權)又稱特別所有權(Sondereigentum),共用部分持分權又稱共有權(Miteigentum),因共同關係所生之構成員權又稱社員權(Mitgliedschaftsrecht)。此三者形成一不可分離而具有物權法性(Sachenrechtlich)及人法性(Personrechtlich)之特別權利—— “共同的空間所有權”(Gemeines Raumeigentum)。 此說得到了日本著名學者丸山英氣教授及我國臺灣學者戴東雄先生的積極支援。如戴東雄先生認為,欲有效處理區分所有權人間之複雜關係,只有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意義界定為專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及構成員權,始能竟其功。 [12]我國學者陳華彬在考察了各國區分所有制度以後,積極宣導此觀點,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所有權,與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權,以及因區分所有權人之間的共同關係所生的成員權之總稱。 三元論說為德國現行《住宅所有權法》所全盤採納。 三元論說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為區分所有人對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權和共有權,以及基於建築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的總稱,即在二元論說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項成員權。那麼何為成員權呢?根據陳華彬先生的解釋,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之成員權,亦稱構成員權(Mitgliedschaft),系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在一棟建築物之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關係而產生的,作為建築物的一個團體組織的成員而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 它是一項獨立於專有所有權與共有所有權之外的權利,基於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同關係而產生,與共同關係共始終,具有永續性,且與專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緊密結合而不可分割。 我們認為,所謂成員權不過是由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與共有持分權所派生出來的一項權利,它基於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同關係而產生,乃區分所有權的應有之義,為保證所有權體系的完整、一致性,並無將其單獨列為一項獨立權利的
5.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具有主導性
8月14日 16:47:28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27 10:08:31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27 10: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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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與設施管理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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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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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8/02 10:11 文章: 1
等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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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管理是通過資產的有效利,用使資產增值。提高設施利用的最高滿意率。管理內容包括成本最小化,效用最大化。
物業管理重點在有問題的設施設備而非以生命週期計算。设施管理(Facility Management), 一、廣義的「設施」 是指經過建設或改良的土地、建築物及附屬設備,具有設置或使用目的機能的不動產(物業)。 二、狹義的「設施」 「設施」是指設置或使用目的之某項運作機能的總稱,僅是一種概括性陳述。如消防設施、休閒設施、停車設施等。 「設備」是為達成某項運作機能所需的實體配置,亦即是構成「設施」的具體內容。如消防設施的運作機能目的是處理有關火災事故,其所需之實體配置包括探測警報設備、防阻火災設備、撲滅火災設備、避難逃生設備、輔助搶救設備等功能設備,各功能設備分類又更具體細分為多種設備項目。 三、設施管理 提供不動產(物業)「有效率」的達成其設置或使用目的機能的管理服務。設施管理服務除了基本的物業管理外,服務內容往往涉及設置或使用目的機能的「作業流程規劃與執行、效益評估與監督管理」。 ”
2006/08/16 13:10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14 16:39:10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27 9:4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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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101金融大樓給國內的震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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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8/04 11:03 文章: 4
等級: 1
活耀度 : 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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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101金融大樓正式啟用前三年,美商仲量聯行已參於物業管理規劃活動,後來高緯公司及澳洲CETA公司相繼比入營運工作。國人有建築世界最高大樓的能力,郤沒有保養維護高樓的技術。為什麼?因為我們不懂高層大層的營運和維護的know how. 此時,中國物業管理條例通過施實了,台灣何去何從? 資產管理 。
2006/08/16 10:22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14 16: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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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何去何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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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8/04 11:03 文章: 4
等級: 1
活耀度 : 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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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業管理立法成功,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何去何從?
可能祇是作局部修改或經過渡期最後廢止。 資產管理
2006/08/16 10:09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14 16: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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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立法爭議正式開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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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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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8/02 10:05 文章: 7
等級: 1
活耀度 : 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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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3年3月31日行政院第2884次會議通過「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台灣物業管理競合問題就開始爭論了。例如: 門禁和保全的爭
議問題,各有背景,各不相讓,使「立法」憑添不少春意!
2006/08/07 09:42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14 15:58:46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14 15:5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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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物業是物業是指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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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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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和物流是不一樣的產業。
物流是指貨物的流通。 物業是物業是指不動產。
2006/06/29 15:24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14 15:43:59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14 16:2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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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指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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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_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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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物業跟物流一樣嗎??
不一樣!物業是指不動產。
2006/06/29 15:22
系統管理員 於 2008/8/14 16: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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